2007年11月2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邪火起于恋爱分手之后
这起轮奸案暴露出对农村青年的道德法制教育尚有盲点
东方

  近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李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李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被告人李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7年6月21日晚,在椒江区前所街道某装饰品店内,被告人李二起意并与被告人李一、李三、李四共同策划,由李一联系将其前女友李某某骗到店内,伺机轮奸。22日下午1时许,李一将李某某接到店内,一起玩至当晚7时许,李一租用面包车,以带李某某外出游玩为名,4人一起将李某某骗至临海市杜桥镇某宾馆门口,企图将李某某带至宾馆内实施轮奸,李某某察觉后租乘残疾车逃离,当逃至杜桥镇大汾路段时,被李一等4人所乘的面包车追上拦截,强行带回面包车。随后,李某某借故买药到前所街道某西药店,意欲求救,因李二、李四紧随身边予以看管而未成。接着,4人又乘车将李某某带至椒江区前所街道某村李三家新屋四楼,李三、李一、李二先后强行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李四亦行奸淫,因其自身原因和环境因素未成。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乘机逃离报警,民警接报在六联村将被告人李一、李二、李三抓获。同年7月1日,被告人李四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四的亲属主动给予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作为精神补偿。被害人李某某称李四强奸未成,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一、李二、李三、李四以奸淫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结伙轮流奸淫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上列被告人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轮奸基本事实,构成自首,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二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一联系并诱骗前女友李某某导致其被轮奸,奸淫过程中多次实施,相对同伙较为主动积极;被告人李二起意强奸,奸淫过程中反复实施,相对同伙较为主动积极,且有违法劣迹;被告人李三提供犯罪场所;被告人李四个人奸淫目的未得逞。

  编后:姑娘不与你谈恋爱了,竟报复轮奸这种卑劣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四罪犯依法受到严惩,罪有应得。同时,此案也反映出针对农村青年的道德法制教育还有盲点亟待引起有关部门重视。